丙級營造業(老丙)辦理技師逐案報備登錄時,應於規定期限(開工後2個月內)辦理,避免逾期申報受罰
查營造業法第42條規定:「營造業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登載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另營造業者應於開工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暨協同專任工程人員逐案簽證」。另專任工程人員(技師)受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辦法第三條規定:「建築師或技師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業務,應於開工時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錄其姓名、證號於承攬工程手冊工程記載表備註欄位,並依本法第35條、第41條等相關規定辦理簽章」。